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姜某琳,鞍山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姜某某于1998年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姜某生(10岁,学生)。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姜某某自愿离婚。
二、座落在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幢号102,房号3092)薛某名下个人产权房屋归原告薛某所有。
三、被告姜某某名下的“普明工艺品店”归被告姜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生子姜某生由被告自行抚育至经济独立时止。
五、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组合音响一套、家俱一套归原告所有。
六、其它无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某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2010年3月19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