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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X路X栋X单元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姜某琳,鞍山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姜某某于1998年自由恋爱,于2000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姜某生(10岁,学生)。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与被告姜某某自愿离婚。

二、座落在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幢号102,房号3092)薛某名下个人产权房屋归原告薛某所有。

三、被告姜某某名下的“普明工艺品店”归被告姜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婚生子姜某生由被告自行抚育至经济独立时止。

五、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组合音响一套、家俱一套归原告所有。

六、其它无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某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2010年3月19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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