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长青,长沙市X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X组X号
被告(略),住所地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火炬村。
负责人蔡某,组长。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蔡某、罗某乙、(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略)赔偿罗某甲25000元(其中10000元已经支付),余款15000元于调解当日一次性支付;
二、罗某甲放弃对蔡某、罗某乙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罗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