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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甲与被告蔡某、罗某乙、(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长青,长沙市X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X组X号

被告(略),住所地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火炬村。

负责人蔡某,组长。

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蔡某、罗某乙、(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略)赔偿罗某甲25000元(其中10000元已经支付),余款15000元于调解当日一次性支付;

二、罗某甲放弃对蔡某、罗某乙的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罗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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