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炼油厂退休工人。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公安局退休警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69年经人介绍相识,197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女(长女刘某,次女刘某),均经济独立。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