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住子洲县广播电视局家属楼。
被执行人马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钟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向钟XX支付欠款x元本金及利息,利率以12‰计算,从2007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72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马XX当即支付钟XX2万元(已兑现),剩余款项于201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但到期后,被执行人马XX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马XX于2011年10月24日偿还钟XX1万元,于2011年11月25日再支付钟万全1万元,钟XX自愿放弃所有执行款项,不再追究马XX责任。到期后,马XX履行了确定义务。本案再无执行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