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2011年9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乘麟游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一楼XX绱鞋部无人之机,用肩膀将绱鞋部后门撞开,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行为,被外出返回的业主姚XX当场发现后报警,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未盗得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以撞坏门锁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麟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后,由于失主回家发现而未实际盗取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林哲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