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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12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与博白籍老乡“矮子”、“四爷”、“阿五”(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南宁市X区X路一带的按摩院、保健院等场所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实施敲诈勒索:

(1)2010年9月底,被告人黄某等人去到南宁市X区X路“红豆按摩院”,以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韦某收取人民币300元作为该月的保护费。同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两次到该店共计收取保护费人民币600元。同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再次来到该店索要保护费,因被害人表示暂缓缴纳而离开。

(2)2010年10月,被告人黄某去到南宁市X区X路“好再来足浴理疗中心”,向被害人梁某收取保护费,未得逞。之后,被告人黄某在该店门外与他人发生冲突。其认为系该店叫来的人员对其实施殴打,遂将此事告诉“阿五”、“四爷”等人。当晚,被告人黄某与“阿五”、“四爷”等人携带铁棍到“好再来足浴理疗中心”,将该店的玻璃门及电视机、电风扇砸坏。此后,被告人黄某向被害人梁某索取人民币600元。

(3)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黄某等人去到南宁市X区X路“青苹果美容保健店”,以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莫××索取保护费人民币200元。同月25日,被告人黄某再次去到该店索取保护费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梁某、莫××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收取保护费为名,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为实施敲诈勒索,使用暴力手段毁坏被害人财物,严重影响被害人经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责任被告人黄某赔偿各被害人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费昌祥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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