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交公司工人。现住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交公司工人。现住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88年自由恋爱,于1988年9月16日结婚,婚生子石某,现年21岁,大学学生。后夫妻因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石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石某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0年6月起各每月给子女抚育费800元至其经济独立时止,并各负担石某每年3000元的学费。
三、座落在鞍山市铁东区房产局周边小区X栋X号私人产权待回迁房屋56.6平方米归原告石某所有。
四、原告石某自本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
五、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阚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