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15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3月15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新县检刑抗[2011]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桦、李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1)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海燕
审判员吕晓东
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