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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君,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常德市X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李XX与被告裴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XX诉称:原告李XX于1987年10月与被告裴XX结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孩取名李弦,现已独立生活,1996年由于被告裴XX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分居已达18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考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裴XX辩称:原告所诉部分属实,被告同意离婚,但没有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于1987年10月与被告裴XX结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弦。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婚后财产,亦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XX与被告裴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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