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
被告秘××。
原告尹××与被告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政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秘××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时间和结婚时间均属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1年5月25日,原告离开被告处返回原籍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彼此信任,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且告未能提供与被告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尹××要求与被告秘××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政伟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