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南××于2007年9月至10月间,化名崔X并编造国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聊天方式,先后搭识被害人周××、高××,并分别对该二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得人民币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4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分述如下:
1、被告人南××于2007年9月26日,在本市X村X号门口,谎称搬家缺钱,骗得被害人周××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南××于2007年9月28日,在本市虹桥公园,谎称将与被害人周××一同外出旅游,骗得周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南××于2007年9月30日,在本市X村××号×××室被害人高××家中,谎称帮高修理电脑,骗得高价值人民币6,400元的康柏牌x(x-A25C)型电脑一台。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申××(另处)。
4、被告人南××于2007年10月8日,在本市X路恩凯宾馆内,谎称租房缺钱,骗得被害人高××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南××于2007年10月24日被被害人周××、高××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南××向公安机关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高××的陈述笔录,证人徐××、申××的证言,查获的相关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南××交代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08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伟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