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桂东县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申请人张某,女,54岁,汉族,桂东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黄某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