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谌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被告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xx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谌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谌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