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被告朱xx
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X街市环卫处四、五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朱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xx于2010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xx、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对被告朱xx、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元,合计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