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袁xx,常德市X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亢xx,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保安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X镇X街X路X号。工作单位常德市福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亢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