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哈尔滨市德缘农资经销处(以下简称德缘经销处)与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德缘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经销处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乙,该公司员工。

哈尔滨市德缘农资经销处(以下简称德缘经销处)与河南省大地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缘经销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缘经销处申请再审称,1、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德缘经销处返还大地公司404件禾宁产品,而不是返还货款。合同签订后,德缘经销处一直主张返还,可大地公司拒绝接收,造成404件禾宁产品不能返还的责任完全在大地公司,且直到二审开完庭之前404件产品并没有过保质期。二审判决返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大地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返还404件禾宁产品,二审判决不能超越法律强行裁判。3、本案是由于禾宁产品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原审判决没有审查作为禾宁产品生产者大地公司应负的相应责任。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大地公司答辩称,1、德缘经销处收到大地公司5万元后没有按约定退货,一直推拖。二审时药品有效期已过。2、大地公司是具有“三证”的合法企业,德缘经销处提出的质量问题,应以权威部门的认定为准。药品出现问题,有可能是农民使用不当等多种因素造成。请求驳回德缘经销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另查明,1、大地公司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德缘经销处退还价值x元的禾宁产品,如不能退还赔偿相应价值的损失。庭审中称因货物已过有效期,放弃赔偿货物,要求赔偿x元损失。2、德缘经销处称禾宁产品在黑龙江的销售季节为6、7月份,该批禾宁产品包装箱显示生产日期为2006年5月6日,双方认可产品的有效期为两年。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7年3月28日,双方经过协商,就2006年禾宁产品在东北地区销售中所遗留的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大地公司即将5万元汇给德缘经销处,但德缘经销处未履行约定义务及时退还产品。在案件审理中,该批产品相继过了销售季节和有效期,大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放弃退还货物,要求赔偿损失。德缘经销处称协议签订后,其一直主张返还产品,是大地公司拒绝接收,造成404件禾宁产品不能返还的责任完全在大地公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一、二审判决德缘经销处按照货物价款赔偿损失并无不当,德缘经销处称判决返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关于质量问题,因在一审时未反诉,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德缘经销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足,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德缘农资经销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任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