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谢连喜,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X区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严家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XX与被告常德市X区XX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XX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XX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