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
被告唐某(又名唐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华勇担任记录。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唐某。因婚姻基础不牢,且被告经常无端怀疑原告的人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2月6日在洪江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唐某,现在外务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