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执行人汤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执行人汤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1年11月23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汤某甲、汤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