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常X,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赵某江、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到2010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给河南省温县X乡X村李X儿子闫XX介绍工作为名,先后三次共诈骗李X现金x元。赵某某将诈骗所得的x元现金全部挥霍。2010年8月10日赵某某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赵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X的陈述、闫XX、闫XX、闫XX、崔XX、李XX的证言、赵某某给被害人李X打的借款条据、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曹凤琴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