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闽泰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闽泰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陆民(马)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闽泰宝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双方协议和解,被执行人即时按和解协议支付货款x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13元,执行费155元。尚欠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陆民(马)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政
审判员吕德霖
审判员邱玉亮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