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6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胡宝鸿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