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副协理员。
被执行人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2)临执字第36-X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刘×,××××账户上的18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账户上的存款105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戴兵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卢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