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十堰京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十堰京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陆火凤凰铝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咏梅
审判员胡宝鸿
人民陪审员杨亚洲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