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X区X镇黄团岭工业园。
被执行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吴某与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付某已按协议内容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