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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3月13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3月22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2年4月1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2年4月27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27日6时15分,被告人苏某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义马市X街由北向南行至富民路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书勤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3月9日马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义马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2年3月27日与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某。被害人马某某的家属申请对被告人苏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梁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收款凭证、谅某、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苏某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秋敏

人民陪审员平爱红

人民陪审员赵建敏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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