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2日15时50分,被告人蔡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x号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义马市X街X路交叉口时,与龚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豫x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蔡某的血醇含量为167.82mg/100ml,系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强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