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雨花区X村友信机电商城X栋X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桃花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X区天星居委会金牛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桃花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长沙亚伯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德桃花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德仲裁委员会(2011)常仲裁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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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詹仕萍
审判员杨菊佳
代理审判员刘应典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