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危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唐某与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同年4月18日前偿还借款(略)元。现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已到期借款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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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徐曼军
代理审判员罗真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