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X村X组。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村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谢斓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