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对原告李月霞诉被告艾宁宁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一行中的“证明存款2万元被原告取走转移”更正为“证明存款2万元被被告取走转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郝建锋
审判员:靳炳奎
人民陪审员:方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