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X、郑某叶),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略)郑某乡X村民郑某妞因地里种玉米的事和王某甲两家发生矛盾,郑某妞和其姐姐郑某某等人到王某甲家吵闹并将王某甲家的大门砸损,后被告人郑某某跑到王某甲家屋内将王某甲跺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09年6月19日我在郑某乡小王某俺娘家给俺兄弟盖房子,快晌午时王某甲过去了,说俺兄弟郑某妞把玉米种到他地里,让去地里插地边。俺妈就和他去了,最后俺兄弟也去了,上午没量好,都回家了。吃罢中午饭,俺妈先去王某甲家了,之后俺兄弟郑某妞也去了,过一会我也去了。我到王某甲家门口和王某甲在那骂开了,俺兄弟就让俺都回家,就都回去了。当时就俺妈,俺兄弟郑某妞,俺三人去了,后来俺丈夫把我拉走了。当时他家的门开着的,我们进大门里边了,王某甲在堂屋里抱个小孩,我不知道他的伤是咋弄的。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那天上午我看见郑某妞家种的玉米种到俺地里,我就给他拔了。回家后找到郑某妞让他去看看。他说正盖房子顾不上,他妈于士兰先去了,俺俩到地里正说着呢,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还有他姐夫孙家彬都去了。郑某叶一到就开始骂,俺孩子王某乙一看不对劲就拉我回家了。下午三点左右,他们这些人和他姐郑某叶和我吵。俺孩子和俺家里把他们都拉出去,就把俺的大门从里面锁住了。我当时抱住俺孙女在俺东屋床上坐住,郑某妞和她姐姐郑某叶就骂着去俺屋里,小妞家妈还有她二姐夫都在后面跟着,郑某叶跑到东屋我跟前,一脚就跺右边腰上了,我就倒那了。打完我他们就叫俺孩子和他们一块去地里去了。上俺家的有郑某妞、郑某叶和她丈夫(胡九军)、还有孙家彬(郑某妞二姐夫)、郑某妞妈于士兰。后来我在郑某卫生院看的,拍了片子说肋骨断了两根。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9年6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发生的事,俺家和俺庄郑某妞家的地挨边,他把玉米种到俺地里一趟,俺爸知道了就去给他拔了,郑某妞和他姐、姐夫都去了,在那给俺爸吵开了,我赶紧把俺爸拉回家了,都没有动手。到下午3点左右,郑某妞的妈去俺家了,正说着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去了,郑某妞的二姐夫孙家彬也去了。郑某叶就开始在俺门口骂,我在俺屋里拉住俺爸不让他出来,并且也把俺的大门从里面锁住,骂了一会郑某叶就开始砸俺的门,一边砸一边骂,俺爸忍不住了在院里也给她骂开了。后来郑某叶把俺家的门跺开就往俺屋里跑,当时我在堂屋,俺爸在东间抱着俺哥的小孩呢,郑某叶跑到俺爸跟前一脚跺俺爸右边肋骨上了,我和俺妈就赶紧上去拉住她,把她拉到外面,她还一个劲的在那骂,最后我就跟郑某妞他家人解释,他们才不骂,我和他们一块去地里找地边去了。
4、徐双梅的证言:2009年6月10日中午吃罢饭,郑某妞和他姐郑某叶他俩过去了,我一看见他们来就赶紧从里面把门从里面用锁锁住了,小妞和他姐春叶就在门口提着俺当家的名字骂,骂了一会郑某叶又把俺的大门跺开,大门跺坏,郑某妞和他妈,还有小妞的二姐夫孙家彬就都上俺院里了。郑某叶就跑俺屋里,当时俺丈夫抱着俺孙女在东屋,郑某叶跑到俺丈夫跟前一脚跺他右边腰上了,把俺丈夫跺倒在那了,俺儿王某乙上去把他们拉开了。当时就郑某叶一个人动手了,他们去时把俺的大门跺坏了。
5、证人祝某某的证言:2009年6月21日王某甲来卫生院看病,当时我就给他做了X光片,片子显示右肋骨有两根骨折,听他儿子说是和别人打架了,一共来了两次,因为他没有住院,没有病历。当时拍了片子,拿了药就走了。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王某甲是俺舅,2009年6月19日王某甲家发生的事,是那天下午6点左右俺老表王某乙给我说的。6月X号王某甲跟俺老表在郑某卫生院拍完X光片了,回到家我见的他们,当时在郑某卫生院拍片子医生说右肋骨骨折,之后我们就一块去(略)法医鉴定中心了。
7、勘验笔录:王某甲家大门为双扇的铁门,北扇门上有一单开小门,小门下半部分向内侧倾斜,该门内侧下面的合页与门轴脱离,门后的锁梁发生变形。
8、鉴定结论:公(淮)J鉴(活)字(2009)X号,鉴定结论:右侧第4、5、6前肋骨骨折,属轻伤。
9、户籍证明: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10、照片:郑某派出所民警在王某甲家对被损坏的门所拍照片。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略)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非法侵入王某甲住宅,有受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徐双梅及祝某某等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郑某某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赫志平
审判员庞巍
审判员王某君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杨国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