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2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因已与被告李某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为此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斌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