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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X路联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梁某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告手机(号码(略))在2010年1月1日收到(略)号码发来的信息,内容为:“姓名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想探知你名字中隐含的事业、爱某、婚姻、财运吗只要直接回复你的姓名,回复信息费1元/条”。2010年1月13日再次收到该号码发来的信息,内容为:“姓名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你知道2010虎年你名字中隐含的事业、爱某、婚姻、财运吗只要直接回复你的姓名,回复信息费1元/条”。按要求回复后细看这些内容,像“桃花指数、命中财运指数、财路分析、理财运势、破财提示、命宫主星、紫微运势”之类的属于国家命令禁止的迷信违规业务。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内容违反电信条例。按原告对外承诺的收费误差,双倍返还,而原告向被告投诉后被告拒绝返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38元并赔偿原告38元;赔偿原告的复印费3.15元、交通费3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辩称:原告对其电信服务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原告需证实手机号码(略)为其本人手机号码。二、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的增值业务费是不合理的。三、发送(略)为SP运营商南宁南讯科技有限公司行为,网站信息的发送是没有恶意的,也不造成任何的损失,这只能说是网站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没有证据证明该差旅费是专为要求被告返还的增值业务费而来。综上,原告所提理由是没有依据的,其所提出的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略)的运营商是被告。2010年1月1日,原告的移动电话收到(略)号码发来的信息,内容为:“姓名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想探知你名字中隐含的事业、爱某、婚姻、财运吗只要直接回复你的姓名,测算结果仅做参考、娱乐,请勿迷信,回复信息费1元/条……”。2010年1月13日,原告的移动电话又收到(略)号码发来的信息,内容为:“姓名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你知道2010虎年你名字中隐含的事业、爱某、婚姻、财运吗只要直接回复你的姓名,回复信息费1元/条……”。原告回复后细看这些内容,被告按规定收取了原告的信息费。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内容违反电信条例向被告投诉,之后双方协商未果。

另查明:发送(略)信息为SP运营商南宁南讯科技有限公司所发。

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收费清单,短信内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短信问题,因其手机(号码(略))所收到的短信是短信服务商通过被告的网络平台发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客户不需的短信,尚不能完全的予以拦截,故被告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反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但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够完善,今后有待改进。关于原告所收到的短信内容“桃花指数、命中财运指数、财路分析、理财运势、破财提示、命宫主星、紫微运势……”,只是一些娱乐性的短信,不属迷信内容,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也不存在侵权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盛赋

人民陪审员覃驿云

人民陪审员吕莉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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