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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肖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XX,女,(详细情况略)。

被告肖XX,男,(详细情况略)。

原告高XX与被告肖XX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0年12月17日在坦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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