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女,(详细情况略)。
被告肖XX,男,(详细情况略)。
原告高XX与被告肖XX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0年12月17日在坦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欧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