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南洪,怀化市X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化市X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启明(特别授权),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胡某诉被告怀化市X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