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中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昌胜,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忠民,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全权,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徐州市中亿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8)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中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中亿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中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9589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中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