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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瑞,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健,益阳市X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8日婚生男孩徐某国。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基本分居已逾两年,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婚生小孩徐某国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000元,于2012年5月28日前履行完毕,原告有探望小孩徐某国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共同财产床铺二张、被帐二套、25寸长虹电视机一台、炊具一套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学军

审判员赵炽兵

人民陪审员谭忠谋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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