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某栋,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地丰收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长沙市X区农科院科技推广服务部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湖南某地丰收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田志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