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暴某。

诉讼代理人丁旭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程某。

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暴某诉原审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暴某对被告人程某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自诉人暴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暴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讯问原审被告人程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自诉人暴某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据此,裁定:驳回自诉人暴某对被告人程某的起诉。

上诉人暴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暴某诉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暴某虽然提供了《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但仍缺乏认定原审被告人程某构成犯罪的其他关联性证据,故暴某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暴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某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暴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宏

审判员马惠兰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张广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