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第三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刘某戊、肖某某、第三人兰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陶继稳
人民陪审员肖某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