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曾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洪恩、丁某某,被上诉人蒋某及委托代理人赵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收取的诉讼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