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织袜厂。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织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时合元、王某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娥
审判员石红振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张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