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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南阳市金宝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金宝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丽英,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某与上诉人南阳市金宝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债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所收的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郑永昌

审判员陈立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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