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1。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胡某1。

原告聂某1诉被告胡某1民间借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于201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1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六都寨西山信用社主任。2005年12月11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某为由向原告借某10万元,当时被告向原告保证过几个月资金回笼就马上偿还。到了2006年5月,由于被告未偿还分文,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便要原告先到西山信用社以自己名义借某,此款由被告偿还,以抵付原告欠款,原告信以为真,便于2006年5月3日到被告所在信用社借某6万元,但不久被告因刑事犯罪做牢,西山信用社向原告催款,原告不得已偿还6万元,并为此支付1万余元利息。被告出狱后,原告数次亲自或托人向被告催款,但被告都以无钱为由拒还。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某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1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六都寨五居委会的证明,拟证明被告外出现无法联系;3、借某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某情况;4、胡某2、聂某2、胡某3的证词,拟证明原、被告发生借某关系的缘由及事实及原告催被告还钱的有关情况;5、借某、利息清单及回收凭证,拟证明被告要原告到信用社借某由被告负责偿还,但由原告偿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和利息。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符合某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某、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系隆回县原六都寨西山信用社主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05年12月11日被告以在广东经营人造纸板厂需要资金周某为由,向原告借某100000元,被告并承诺过年后信用社放贷款时可以还清所借某告借某。原告将100000元借某被告,被告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某,借某内容为“今借某聂某1现金壹拾万元整是实。借某人胡某1”。2006年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某,被告要原告到六都寨西山信用社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这样2006年5月3日原告到西山信用社贷款60000元,年利率为千分之九点三,借某期限为1年。2007年1月被告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告只好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2009年1月被告刑满释放,原告及委托他人向被告催收借某,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款。2011年10月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故原告提起诉讼。

因被告胡某1未到庭,本院未能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合某的借某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某100000元,逾期未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某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某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聂某1借某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胡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陈湘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戴牡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某。对借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某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某人在合某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