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户籍地(略)。
被告冷某(以下简称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份在益阳打工时相识、恋爱,2006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7日婚生女孩冷某岚。婚后被告在外打工经常不在家里,两人聚少离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冷某岚由被告冷某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原告的离婚方案,婚生女孩冷某岚由被告冷某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冷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冷某岚由被告冷某负责抚养成年,不要求原告刘某承担任何的抚养费;被告冷某抚养期间,原告刘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冷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各自手中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冷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辉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夏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