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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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后外逃,2010年11月5日被抓获,2010年11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1月23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卫华、被告人李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盖房与房后边邻居李XX发生争吵后引起撕打,李某甲用拳头将李XX左侧的门牙打掉两颗。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XX所受损伤为轻伤。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李XX、代XX、李某丙、史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申诉材料及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报告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我只是用手扇他脸了,没用拳头打,当时也没有听他说牙掉了,愿意赔偿他的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及家人因盖房留滴水的问题与房后邻居李XX、张XX发生纠纷后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甲用手照被害人李某乙脸部打一拳,造成李某乙左侧的门牙脱落两颗。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

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在庭后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案发那天李XX、张XX与我家因盖房留滴水的事发生争吵,李XX用头抵我,我就朝李XX脸上捶一下,把他捶倒在地,张XX与代XX也撕扯一起,这时李XX和史XX过来也要打,被我儿李X拦着打起来。打着打着打乱了,互相都打了起来,后被人拉了。当时在场的有李XX,后李XX家人报警,我被行政拘留十天,出来后我就到北京打工至2010年11月5日被北京通州地区暂住地派出所抓获。

二、被害人李XX陈述,案发那天上午,因李某甲家盖的房子留滴水长,我与嫂子张XX与李某甲的儿媳吵几句。下午5点多,李某甲、代XX、李X在我家门前站着,李X手里拿根棍,李某甲二话不说就朝我眼上打一拳,两眼睁不开,感觉他们三人朝我身上打,打到我嘴上,把我的门牙打掉两颗,我的右胳膊打的不能动。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明,案发那天下午我在现场,看到李某甲及其妻代XX、儿子李X正在打李XX、张XX,我就让他们住手。他三口看李XX、张XX被打倒地上就回去了,过有几分钟,张XX的儿李XX和儿媳史XX过去后,李X就用棍打李XX和史XX,我上去抓住李X的棍,李XX趁机跑走后报警了。他两家打架说是因李某甲新盖的房子留滴水的事,李XX的房子在李某甲的后面。

2、证人李XX证明,案发那天我在给李某甲家盖房,上午,李XX、张XX因李某甲新盖的房子留滴水长,与李某甲的儿媳吵几句。下午5点多,李XX从地里回来被李某甲喊住,因这事就吵了起来。李某甲朝李XX脸上打一下,后两人就打了起来。李XX的嫂子张XX见状就骂几句,李某甲、代XX、李X就上去打张XX。我和李X劝李某甲,他不听还打张XX,我就不管进屋干活去了,等我出来见史XX头上是血在地上哭,谁打的不知道。李XX脸上的伤是李某甲打的,当时还听李XX说他的牙被李某甲打掉了。

3、证人代XX证明,我丈夫李某甲与邻居李XX因说房子的事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李XX的嫂子张XX拿个棍过去,我就与张XX打了起来。后史XX过去后骂人,我又与史XX打了起来。这时李X与李XX也打了起来,李X不知用什么打了一下史XX后就打乱了。李Xx的伤应是李某甲打的,因只见李X踢李XX一脚,张XX的伤是我打的。

4、证人史XX证明,听说我叔李XX、妈张XX被打伤后,我与丈夫李XX过去后骂两句,代XX就上前拽我的头发按倒地上,李X用棍夯我的头。

5、证人刘XX证明,那天等我赶到现场时见李XX都嘴里流着血、张XX满脸是血、史XX头上有血都倒在地上。

6、证人李XX证明,案发那天我见代XX用手抓史XX的头发按在地上,头上流着血,见李XX满脸是血与李某甲夺棍,我上前拉,这时李XX坐在地上喊他的牙被打掉了。在场的还有李XX、刘XX。

四、书证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2、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宋庄派出所证明,2010年11月5日21时许,该所民警在通州区X镇X村将网上逃犯李某甲抓获。

3、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8年11月3日因殴打李某乙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4、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证、病历、医院收费票据证明,2008年11月1日李某乙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的情况。

5、被害人李XX书写的申诉材料要求追究李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相关的医疗费用等。

五、鉴定结论

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2008)X号鉴定书证明,李XX口腔内牙齿折断两枚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甲致李某乙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庭审亦能供认对被害人实施有殴打行为,且民事部分在庭审后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x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辩称打架后没听说李XX的牙被打掉的情况,与被害人李XX伤后住院的病历记载、现场证人李XX、李XX均证实打架后听到李XX都喊他的牙被打掉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被先行拘留的十日应折抵刑期。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艾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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