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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执行人胡某丙之妻。

被执行人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4月25日前履行相关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胡某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乡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至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母茂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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