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执行人胡某丙之妻。
被执行人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赵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胡某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4月25日前履行相关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胡某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乡县支行的存款10000元至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母茂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