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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xx、毕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田某乙,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毕x(本名毕x,又名一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xx、毕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欲自行协商,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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