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乡屈家畔行政村X村。身份证号:(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乡屈家畔行政村X村。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已与被告调解和好,并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振龙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诹赯Z